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黨校(國家行政學院)中青年干部培訓班開班式上的重要講話中提到,“信訪是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,要通過信訪渠道摸清群眾愿望和訴求,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,舉一反三,加以改進,更好為群眾服務”。2022年5月1日,新的《信訪工作條例》開始施行。在新出臺的《信訪工作條例》框架下,信訪件該如何辦理?該如何做好“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”呢?
本文在整理總結《信訪工作條例》《北京市信訪條例》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》《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》的基礎上,梳理了完整全流程的操作指南,手把手教你信訪的每一個環節怎么辦!
(本文除后面標注具體法規名稱外,均為《信訪工作條例》內容)
1.收到信訪請求
1.1【信訪請求的提出】
1.1.1【提出形式】信息網絡、書信、電話、傳真、走訪等形式。
1.1.2【書面形式】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并載明其姓名(名稱)、住址和請求、事實、理由。
1.1.3【口頭形式】以口頭形式提出的,有關機關、單位應當如實記錄。
1.2【走訪】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,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、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。
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,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。
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,應當推選代表,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。
1.3【信息錄入及登記】各級機關、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,使網上信訪、來信、來訪、來電在網上流轉,方便信訪人查詢、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。
收到信訪請求,應當逐一錄入信訪人姓名(名稱)、地址、信訪人數、信訪目的、問題屬地、內容分類、所屬系統、產生信訪事項原因等要素,詳細錄入主要訴求、反映的情況、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相應的事實、理由及信訪過程等。留有電話號碼的應準確錄入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1.4【重復信訪事項的判定】如信訪事項的信訪人姓名(身份證號)、地址(問題屬地)、反映的主要內容等信息與系統中已登記的另一信訪事項均基本相同,判定該信訪事項為重復信訪事項,已登記信訪事項的基本信息自動關聯到該信訪事項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相關人員代信訪人反映同一信訪事項的,判定為信訪人本人反映的重復信訪事項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1.5【滿意度評價】對按照《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工作辦法》納入評價的來信,須將原信掃描存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2.甄別處理
2.1【甄別時間】行政機關收到信訪請求之日起15日內完成。
2.2【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請求】按照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,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或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信訪人。
2.3【上級機關轉送、交辦的信訪請求】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、單位轉送、交辦的信訪事項,屬于本機關、單位職權范圍的,有關機關、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;不屬于本機關、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,有關機關、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,并詳細說明理由,經轉送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、單位核實同意后,交還相關材料。
轉送、交辦機關分類處理建議需要調整的,可以變更原分類處理建議,選擇信訪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。(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》)
2.4【形式要件的補充】對欠缺形式要件的訴求,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提出該訴求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。(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》)
2.5【不予受理的信訪請求】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,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、辦理機關、單位的上級機關、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,上級機關、單位不予受理。
2.6【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】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,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、單位不再受理。
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查、復核的;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2005年5月1日前已經辦結,沒有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的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2.7【重復信訪事項】對同時向多個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,原則上只辦理、告知其中1件,其余存檔備查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對正在辦理期限內的、已有處理(復查)意見且正在復查(復核)期限內的,應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;已告知過正在辦理,或已告知過不予(不再)受理,而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反映的,存檔備查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2.8【無法判斷是否為重復信訪事項】對根據反映的內容和有關地方、部門在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錄入的情況無法判斷是否屬于不予(不再)受理的,直接或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有權處理行政機關處理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2.9【已適用行政程序處理的重復信訪事項】信訪人再次通過信訪渠道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訴求的,不再重復處理。對同一訴求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,重新處理并進一步認定是否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;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,按初次信訪處理;不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,不再重復處理。(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》)
2.10【重大、緊急事項】各級機關、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、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,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,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,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,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、擴大。
2.11【應適用行政程序的事項】
2.11.1【范圍】行政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規范性文件中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相應職權,則該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均應采用行政程序辦理。
行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罰、行政調解、行政裁決、行政確認、行政救助、技術鑒定、行政監察、勞動監察等。
2.11.2【處理流程】(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》)
①首先應與本機關對該訴求負有辦理責任的部門進行會商,確定處理途徑和程序;
②制作告知書,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,告知信訪人已移送責任部門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。
③告知書內容應包括:擬適用的其他法定途徑及依據,查詢或者聯系方式,需要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,救濟途徑和期限等內容。
④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未對受理的時間和告知的形式、內容另有規定的,自本機關收到信訪訴求之日起15日內送達告知書;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2.11.3【跟蹤處理進展】對適用行政程序處理的訴求,應當跟蹤處理進展,并將訴求的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。(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》)
2.12【應適用信訪答復程序的事項需分類處理】(新舊條例有所區別,提示注意)
2.12.1【建議意見類】有權處理的機關、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。對科學合理、具有現實可行性的,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,并予以回復。
2.12.2【檢舉控告類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、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、受理、辦理和反饋。
2.12.2【申訴求決類】
①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、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、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,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,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。
②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,導入相應程序處理。
③可以通過黨員申訴、申請復審等解決的,導入相應程序處理。
④可以通過行政復議、行政裁決、行政確認、行政許可、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,導入相應程序處理。
⑤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、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,依法履行或者答復。
⑥不屬于以上情形的,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,并調查核實,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。
2.13【咨詢、感謝及訴求不明的事項】存檔備查,有必要的可告知信訪人補充訴求,并應酌情做好告知、回復工作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2.14【受理情況告知】如信訪人提供明確聯系方式的,應首先選擇書面形式告知其信訪事項受理情況,同時可通過電話、短信、網絡等形式提示信訪人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對當面來訪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,可當場告知受理情況,并將告知情況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3.辦理信訪事項
3.1【回避】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,應當回避。
3.2【辦理方法】各級機關、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,人民調解、行政調解、司法調解聯動,綜合運用法律、政策、經濟、行政等手段和教育、協商、疏導等辦法,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。(新舊條例有所區別,提示注意)
3.3【調查核實】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,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、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,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,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。(《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規程(試行)》)
3.4【聽證】對重大、復雜、疑難的信訪事項,可以舉行聽證。
3.5【和解或調解】各級機關、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,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,在裁量權范圍內,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;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。經調解、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,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。
3.6【辦理期限】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。
4.延期辦理信訪事項
4.1【延期條件】情況復雜的,經本機關、單位負責人批準,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,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。
4.2【延期時間】滿足延期條件的,應當在受理信訪之日起60內做出延期告知書。
4.3【延期告知】延期理由應書面告知信訪人。
5.信訪答復
5.1【答復時間】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或經延長的辦理期限內答復信訪人。
5.2【答復形式】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,書面答復信訪人。
5.3【可以口頭答復的情形】自收到信訪請求之日起15日內已經辦結的信訪事項,經信訪人同意,可以口頭告知、答復。應保存信訪人同意口頭告知的證據,以及口頭告知的錄音、錄像等證據。(《北京市信訪條例》)
與信訪請求有關的咨詢,以及建議、意見類信訪事項,可以口頭告知、答復。(《北京市信訪條例》)
5.4【不予答復的情形】因信訪人的姓名(名稱)、住址、聯系方式不清、不實等原因無法告知、答復的,不予告知、答復。(《北京市信訪條例》)
5.5【多人信訪的答復】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,可以對代表告知、答復。(《北京市信訪條例》)
5.6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】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包括:
①信訪人的投訴請求;
②對基本事實的認定;
③依據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;
④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;
⑤信訪人不服答復意見尋求救濟的法定途徑和期限。(《北京市信訪條例》)
5.7【送達】是否受理告知書、處理意見書、延期告知書均應當在作出后即送達信訪人或有關人員,嚴格履行簽收等手續。
相關文書及送達憑證均要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。(《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》)
5.8【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】在指定的期限內將辦理結果報送至交辦機關;不能按期辦結的,應當說明原因并報告階段性工作情況。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(《北京市信訪條例》)
5.9【登記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及有關材料應當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。(《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》)
6.救濟途徑
6.1【復查】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、單位的上一級機關、單位復查。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、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,并予以書面答復。
6.2【復核】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、單位的上一級機關、單位請求復核。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、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。
6.3【程序終結】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,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、單位不再受理。